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04月15日 来源:教育部

教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是政府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层次、类型和区域布局结构,推动重大改革,保障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近年来,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不断改进完善招生计划管理办法,有序扩大省级政府招生计划统筹权和高校自主权,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科学发展。但当前招生计划管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计划审批管理的权限、范围还不够明确,决策程序不够完备,有的环节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和安排不公现象,一些地方和高校的计划执行不规范等。为更加公平公开公正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约束权力,不断提高招生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各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计划管理规程。要广泛听取有关各界对计划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增强计划安排的公平性,切实抓好薄弱环节。要增强大局意识,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各类专项计划,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要提高计划工作的前瞻性,发挥引导调控作用,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调整优化招生结构,更好服务教育综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在招生计划安排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一步落实省级高等教育统筹权,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所属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权。当前,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管理作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共同实施,分省分部门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和成人高等教育计划由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安排。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托主管部门做好各类招生的编制和实施,不直接干预各主管部门统筹权范围内的招生计划安排,不受理非直属高校的各类招生计划申报、审批。主管部门要充分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不直接干预所属高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招生计划安排,不跨越高校隶属关系受理招生计划申报、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全国年度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的工作思路、总量安排建议、分省分部门研究生和普通本科计划总量、各类专项计划安排的原则、办法等,纳入我部“三重一大”事项。年度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下达等文件,均由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衔下发,各类招生计划均一次性下达到位,不预留机动计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和年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地本部门年度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量。要完善计划管理决策机制和议事规程,各类分学校计划安排的原则、办法、方案等重大工作安排,要经集体讨论决策。

四、突出促进公平的政策导向。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安排年度分省分部门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不断加大公平、协调类指标的设置和权重。普通本科计划测算坚持统筹入学机会与公平、高校投入与师资条件、毕业生就业等三方面因素,研究生计划测算坚持统筹学科现状、师资力量、科研平台、科研经费、成果效益等五方面因素。测算模型在我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上公布。主管部门要参考我部测算思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兼顾所属学校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测算指标和权重,建立测算模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杜绝主观意志和个人裁量空间。要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和专家咨询基础上,适时调整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健全招生计划管理基础数据平台,不断提高计划工作科学化水平。部属高校要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综合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制订分省招生计划安排原则和办法,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完善国家、主管部门、招生单位逐级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和数据,计划管理部门要将政策依据、测算办法、相关数据和来源、计划安排结果等信息和数据,分门别类地及时向高校或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手段,对所属高校的计划安排和执行进行引导和监测,要求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学校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考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数据,督促高校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生计划的规范执行,严肃工作职责和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要求管理招生计划,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国家下达的计划总量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预留机动计划和随意更改高校招生计划。各地要严格依据国家招生政策执行计划,出台与计划执行相关、与招生录取秩序和高校、考生权益相关的政策措施前,应商我部同意。对计划管理不善、所属高校招生办学秩序不规范、实际执行超国家下达计划的省份和部门,我部将在下一年度计划安排、院校设置、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适当限制。对师资和办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坚决控制规模,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高校,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我部将建立高校违规行为监管通报制度,对违规情节严重的高校、或主管部门处理不力的,将直接予以查处。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问责。主管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可能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监督问责机制,杜绝审批和管理环节的权力寻租现象。要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招生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安排和执行计划的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切实把制度约束的笼子扎紧编实。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决排除服务对象的干扰,营造清廉和谐的工作氛围。

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通报有关情况。

教育部

201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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