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推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09月14日 来源:教育部

教学[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政治部,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教育规划纲要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要求,为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现就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建立更加符合临床实践要求、科学有效的考试招生机制,推动构建临床医学人才“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标准化、规范化培养体系。推进分类考试,实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与医学学术学位分类考试,更好地适应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特点和选拔培养要求。促进科学选才,针对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培养要求和临床医生职业特点,改革考试内容,进一步突出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查,加强考查实效性,促进优秀临床医学专门人才脱颖而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充分发挥招生单位和导师的作用,同时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保障选拔质量。落实医教协同,贯彻临床医学人才“5+3”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实现研究生教育和职业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推动医教融合、协同发展。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严格监管,落实并强化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切实保证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改革措施

(一)推进分类考试。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和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业务课考试科目分别设置。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环节设“临床医学综合能力”(分中、西医两类)科目,着重考查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满分300分。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着重考查医学专业素养和科研创新潜质。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考试科目及分值保持不变。

(二)改革初试内容。“临床医学综合能力”在重视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命题内容,提高初试考查的职业针对性和科学性。全面加强临床医学职业素质考核,对考生的人道主义精神、职业责任意识、医患沟通能力、医学伦理法规等基本职业素质方面进行考查;进一步强化临床技能考查,着重考查考生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基本诊断处理能力、合理选择临床技术能力等。同时,推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素质考核的有机结合,提高考查实效性。

(三)强化复试考核。复试考核要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科学设计考查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综合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提高选拔质量。要建立健全有效机制,在初试考核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考生职业素质和临床实践技能的深入考查;要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按照本科临床医学相关教育标准,对既往学业成就认真评价,同时强化对考生潜在能力素质的考查;要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复试考核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作用。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对外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及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同时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医学学术学位仍然执行国家统一的复试、调剂成绩要求。所有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其培养工作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权责,健全统一领导、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规范考试招生程序,强化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约束,形成规范透明的招生工作环境。严格落实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要求,招生单位要准确、规范、充分、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录取名单及咨询申诉渠道等招生工作重要内容,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三、组织实施

(一)分步推进。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2016年首先实施招生单位自主划定初试成绩要求等相关改革措施,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起,全面实施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

(二)精心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相关研究生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切实做好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工作。相关招生单位要与规范化培训单位密切沟通协调,认真制订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做好考试招生各环节的组织工作,并不断总结完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改革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强化宣传和引导,完善与卫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顺利实施。

教育部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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