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4年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2
二、多项选择题:51-63小题,每小题2分,共2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60、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A、 父母之命,婚妁之言 B、六礼 C、七出、三不去 D、同姓不婚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婚姻制度。答案是ABCD。
西周的婚姻制度发展已比较完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宗主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第二,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父母之命,婚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的条件,并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第三,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和“三不去”的规定。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所谓“三不去”是指具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由上可见四个选项均须入选。
【考生注意】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下形成的,主要体现宗法伦理精神,宗旨是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考生应从总体上把握西周婚姻制度的精神。
61、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
A、 律 B、编例 C、封诊式 D、格
【答案】 A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令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而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始皇26年改称为“制”和“诏”。法律答问是采用答问形式作出的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除此之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考生注意】编例是北宋中期出现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含义是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的活动或汇编而成的法律文件。格是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指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62、关于唐律中的刑罚适用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十恶犯罪为常赦所不原 B、老年人和残疾人犯罪可减免刑罚 C、禁止以类推方法定罪量刑D、外国人犯罪一律依照唐律处罚
【答案】 AB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包括:其一,区分公罪和私罪;其二,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其三,合并论罪从重;其四,自首减免刑罚;其五,类推原则;其六,老幼废疾减刑;其七,累犯加重;其八,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其九,同居相隐不为罪;其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其十一,化外人有犯,《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断,体现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由第五、第六、第八、第十条原则可知,AB为正确答案,CD为错误选项。
【考生注意】唐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峰,在无论在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内容上都是相当成熟和完善的。而且《唐律疏议》是至今所能见到的保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所以应重点注意。
63、清末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的主要成果包括( )。
A、 大清新刑律 B、暂行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答案】 AC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的修律活动。沈家本是清末的修订法律大臣,也是清末一位著名的学贯中西的法学家。在他的主持下,清政府展开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主要修律内容包括: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大理院编制法》,1908年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结构的法律《法院编制法》,1911年1月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考生注意】《暂行新刑律》是1912年3月袁世凯授意北洋政府法部对《大清新刑律》加以修改而成的法律,并非沈家本主持修订的法律。(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解放战争时期解解放区的土地政。
1947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为了更好地落实“五四指示”决定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分)此大纲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大纲规定: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个人对所分得的土地享有所有权。(2分)
(2)规定了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2分)
(3)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大纲规定:为了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2分)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最后一部、也是比较成熟的土地立法。它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教训,是一个符合当时现实情况和中国国情的正确的纲领。
【考生注意】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对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视及尽力解决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根本保证。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土地政策是应当予以相当重视的。本题的问题主要是较容易把《中国土地法大纲》与1931年的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或“五四指示”所规定的土地政策相混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是:(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没收土地的对象。(2)规定了关于土地的分配方法。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分配,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3)规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一方面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同时又规定: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为充分发动群众,抵抗国民党对解放区的进攻,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而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又称“五四指示”)。该文件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四、分析题
69、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答案要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及司法官责任的有关规定。援法定罪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法家坚持援法而治,事断于法的理想和原则。虽然,自汉开始,由于引礼入法,法律走向儒家化。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援法定罪的精神始终被坚守,晋代刘颂的有关论述最具代表性。他说:“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到唐代,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大典,依情理法断案成为当时司法的主要精神,但援法断罪仍为唐律所采用。(2分)
唐律中此律条所包含的意思是:(1)法官断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如果违反,受笞刑三十;(2)司法官员根据皇帝颁布的制敕判案定罪,制敕如属临时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的,在以后的断案中不得援用。如果法官妄加援用,而致使断罪有出入,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论出入人罪论。(注:制敕是皇帝命令的一种,是格的渊源,其效力低于格,经有关部门整下、加工、修改后,制敕才能上升为格。格是中国封建社会法规之一,其名称源于汉代的科,东魏始以格代科。唐代的格又称永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律往往在律之上。(6分)
题中律文确立了唐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权威,严肃了法官的司法责任,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合法;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法条,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时代,关于这一原则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体现了唐代立法技术的高超和成熟,标志着中国刑法史所达到的世界最高水平。当然,这一原则并不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产物,而是为着国家权力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的,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这是给当权者设立的一个权力限度,表明统治者认识到对官员的职权应该进行限制,任意性的专断权力不利于统治。(2分)(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 唐初统治者鉴于隋朝因暴政滥刑导致灭亡的教训,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其法律体系形式的多样化和体系的完整性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其成果《唐律疏议》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等奉皇帝旨意,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而修撰的。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著作,集之前上千年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并对当时中国周围的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发生过重大影响,是我们今天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乃至东亚国家古代法律的基本史料。因此历年来都是考试的热点。唐律的许多法律规定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是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该深入地了解。就此题而言,既要着眼于唐律中关于援法定罪条的历史渊源,即明了其继承性,也要注意到其更简洁、精当特点。此外,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规定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首要地位,但也必须认识到,中国古代的援法定罪与近代西方兴起的罪刑法定主义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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