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3年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2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每题1分,共23分)

40.西周的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答案是A。

西周时期,在周王之下,中央的最高司法长官称“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大司寇掌管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全面处理法律、司法事务。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司寇是中国古代法官的名称。据《礼记》载,相传夏商已有司寇的官职,掌管治安刑狱。周朝有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掌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刑邦国,诘四方”,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掌管全国狱讼,即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秦时废司寇而称廷尉。后世以大司寇为刑部尚书的别称,侍郎则称为少司寇。

另外,司寇还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罚名称。指将犯人派往边地瞭望敌情并服劳役,以此防御敌寇入侵。

41.西周的“傅”即债券,债权人执右券。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答案为B。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发展,有了关于借贷契约的规定。傅是契约的一种形式,一般使用于借贷关系中。傅,是西周时的债券形式,方式是在一竹简的正面、反面都书写上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称为“别”。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发生纠纷时,司法官以此为凭审理有关债务、债权纠纷。所以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规范是在私有财产的形成以及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成文的民法典,而且民法内容都附于刑法典中,但是,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调整民法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西周时债权法就较为发达了。出现了质剂和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凡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傅别则适用于借贷关系,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42.“梏”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古代刑具制度。答案是B。

在古代,为了惩罚犯人和防止犯人逃跑,一般都会给犯人戴上刑具。这些刑具多为木制的。梏,是古代的一种刑具,商代时已经使用,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梏”一般与“桎”连用,商代时已有。《说文解字》:“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即,梏,是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的刑具,桎,是加诸于罪犯双脚的刑具。

43.决事比是汉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汉朝的法律形式。答案是A。

决事比,汉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机关用以比照判案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朝时,凡断案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对解决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的效力。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在当时被广泛使用。

【考生注意】 中华法系具有独树一帜的特点,即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使用,成文法典解决全国统一司法适用问题;判例则解决灵活性与个案性的问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故不同于大陆法系只注重成文法典,而否认判例法效能;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只注重判例法而不承认成文法典的效能。中华法系以成文法典作为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判例作为一种辅助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始终没有抛弃。相反,从秦汉时期开始,历朝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先秦时期,判例法就已萌芽,如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到了西周,出现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秦代的廷行事就是判例,汉代进一步发展出引经决狱和决事比。到封建社会末期,判例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清代的例甚至取代律的地位。

44.三国时的《魏律》与南北朝时的北魏律均为18篇。

【考点分析】本题材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编篡的变化,答案是B。

魏明帝时,鉴于汉律令过于繁杂,乃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旧“科”,参酌《汉律》,撰《新律》十八篇。这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北魏建国后,孝文帝为了加快封建化进程,学习中原先进的文化和法律制度,于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南朝各律,经过“综合比较,采精用宏”,多次编篡法典,最后修成《北魏律》20篇,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方面都有新的发展,是集前代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45.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刑罚制度,答案是B。

唐朝时期,封建五刑已经定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刑罚体系。唐律规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在通常的刑罚之下,律文所称在某罪上加、减若干等,是指在某一刑罚种类等级上下推算。如“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但唐律《名例》律又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也就是说,斩、绞两等死刑和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流刑在加、减刑罚时都分别只作为一等计算。疏议中的解释是:“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因此,按唐律死刑斩刑减一等,应为流三千里,而不是绞刑。

【考生注意】唐代的五刑制度使封建刑罚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而且,唐代五刑无论是在刑从轻到重的排列还是在死刑、流刑分别作一等加、减定罪量刑的慎刑思想等方面,都比前代更加科学和完善,体现了唐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反映了唐代立法技巧的进步和科学。

46.元律规定重大案件不得夜审。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司法制度。答案是B。

元代司法制度既承认刑讯逼供的合法性,给予司法官员相当的司法权,同时又对其进行限制。元代法律规定,除去重大案件外,不得夜审,除非强盗等重罪,不得使用酷刑。这既是对司法官员非法刑讯进行预防,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进行,同时又反映了元代以国家、集体利益至上的思想,对于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在白天审案不能结案时,允许夜审,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连续进行,以利于突破案犯的心理防线,使其最终交代罪行,从而早日审结。在此之前,也曾出现过许多夜审的传统,如秦始皇曾白天审案,夜间写判词;宋太宗曾有白天夜晚连续审讯王元吉投毒害母的冤案的情况,元代的此一法律规定也是沿续了这一传统。

【考生注意】元代法律制度既有承袭传统法律的一面,又有独具特色的一面,应当予以注意。

47.《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共五篇,其中没有《破产律》一篇。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答案是A。

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者志田钾太郎,按民商分立国家单独编篡商法典的原则,会同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该草案5编,内容依次为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共1008条。其中并没有破产律。但该草案因在内容上直接抄袭日本、德国等国的商法,于国情并不十分相合,因此农工商部提出修改意见。但是修改草案还未及审定,清朝已经覆亡。

【考生注意】二十世纪初,清廷为了实现自救,放弃了传统的重农思想,鼓励民间创办实业。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业事务的需要,清廷十分注重修订商律,新政期间,先后修订了一些单行商事法规和《钦定大清商律》和《大清商律草案》等。《钦定大清商律》是在1904年颁行的,包括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清廷曾经两次修订有关破产的法律。一次是在1906年,仿照日本破产法制定了《破产律》,共9章,69条。但由于该律部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争议,最后被废止。1907年,修订法律馆又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起草了《破产律草案》。但未经审定,清朝已经灭亡。

48.《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答案是A。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当时实行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袁世凯在许多方面还受到牵制,因而对《临时约法》十分反感,处心积虑地予以废除。1914年5月,经过袁世凯的操纵,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约法》这一宪法性文件,共10章68条,史称“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废除了《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赋予大总统极其广泛的权力。《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也标志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以法律维护辛亥革命成果的努力的最后破产。因此,本题回答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容易发生混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即将成功,孙中山依议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出于对袁世凯的不信任而由临时参议院通过的。由于当时革命党人企图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违背民主原则,因而在临时约法中将原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相对扩大参议院职权,将临时大总统置于国会监督之下,以此限制总统专断。所以,《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明显的差别就是前者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而后者规定实行总统集权制。

此外,应当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两者体现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与袁世凯势力集团围绕政权所展开的激烈斗争。革命党人试图通过《临时约法》约束袁世凯、保卫辛亥革命的成果,而袁世凯处心积虑地要撕毁《临时约法》以期制定《约法》,为其称帝扫平障碍。

49.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配偶不得自诉。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原则。答案是A。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阶段。但由于中国社会当时还处在转型时期,社会还有着传统封建法律意识的浓厚影响,南京国民政府作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在其法律体系中,虽然引进了大量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但许多方面还体现了封建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诉讼立法方面,民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制度等,但其中传统的因素也还存在。如规定“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这一法律规定,既是传统的“亲亲得相首匿”伦理立法思想的体现,它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诉权,与古代无讼、息讼的传统又不无继受。

【考生注意】 南京国民政府在关于自诉权的有关限制,除了文中的规定外,还有 “同一案件经检察官终结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和凡法定的“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等规定。

五、分析题

54、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1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剖析《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

(1)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迫于内外多重压力,仿照日本明治宪法,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亦称《宪法大纲》,共计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宪法的形式第一次确认了君主立宪的政体,规定皇帝在宪法范围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著作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分)

(2)题中文字是对皇权的具体规定:大清皇帝永远是大清帝国的合法统治者,并永远得到臣民的尊重和拥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不能受到任何侵犯;君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个方面的权力。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的权利,宪法的首要作用是保护君权,其次是保护臣民。(2分)

(3)《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表明了清政府在多重危机的冲击下实现自我拯救的意图,在主观上有欺骗性的一面。其内容和步伐不太令人满意,但此举在客观上顺应了中国历史发展方向,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性意义的法律文件,,其中关于皇帝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宪法的范围及对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开创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先河,对于启发民智,培养民众近代法律意识,推动中国资本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3分)

(3)但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缺陷也是十分的明显,最突出的就是皇帝专权,民众权利较少。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大纲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所以,大纲的宗旨在于以宪法的形式巩固君上大权,希望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以继续维护满州贵族的统治。这从本题的条文中清楚地的体现出来。(2分)

(4)《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多少带有欺骗的性质,但它又表露出了清政府的愚昧和顽固。它既不想改变皇帝万世一系的目标,也不愿意赋予臣民以权利。因此,公布以后,立即受到了社会各种势力的批评和反对,最终使清政府的统治陷入更严重的危机之中。(1分)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的是《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既是清末统治者借以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使用的一种工具,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国宪政的起点,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考生在回答此分析题时,不能只分析或只偏重于分析该“宪法”的实质而忽视其正面的意义。当然,由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其主要方面,所以考生应当在其实质上多下笔墨,这是回答此分析题的关键。

上一页

招生信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