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四、录取
第十四条 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报院校所在地省级招办批准后执行。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五条 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5%;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0%。
第十七条 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6月10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八条 招生院校必须于6月20日前将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录取考生信息库、录取新生名单等上传体育单招考试系统。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6月21日-7月10日完成体育单招考生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录取手续后,招生院校必须将《2014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得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五、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办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公示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
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及运动员等级、文化成绩、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加分分值、录取结果等。有关信息在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办网站分别公示,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对外公布。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招生院校组织考试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5%的;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0%的;
(二)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核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高校违反规定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招生院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
上一页[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