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2015〕2号
各有关高校,各市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范围
教育部规定清华大学等78所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苏州大学共10所)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南京师范大学可在江苏省内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二、高校公布自主招生简章
开展自主招生试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科学、周密制定自主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须包括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2月底前,高校将招生简章报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开展有关工作。试点高校还应根据江苏省高考模式的要求,在自主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中,对以自主招生方式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
三、考生报名
3月底前,符合高考及高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申请自主招生考生时,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所有被推荐考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推荐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生本人向试点高校准确提供其高中阶段课程成绩、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同时,申请考生应提交个人自荐报告,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试点高校应组织专门力量,按本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名单并及时告知考生。在确定拟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时,要合理控制学生数量,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适当倾斜。
4月30日前,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审核,确定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及教育部 平台上进行公示,并通过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数据库格式要求见系统说明文档)。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及资格条件等。
四、高校考核
试点高校要结合学校自身特色及相关专业的培养要求,积极探索测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对学生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和综合能力进行考查。
试点高校的考核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尤其在命题、测试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考试安全保密和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统一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考核由试点高校单独组织,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面试环节,每组专家评委的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需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
五、公示入选考生信息
6月10日至22日,试点高校完成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按照自主招生录取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最高不超过200%)择优提出候选考生,由高校招生领导机构审核后,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同时,将入选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 平台公示,并上传至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考生所在中学和试点高校应分别在其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高校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六、入选考生志愿填报
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须在6月27日-29日,凭动态口令卡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填报自主招生高校志愿,不再需要打印志愿确认表。考生只能填报一所高校作为自主招生院校志愿;专业志愿须在公示的拟录取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志愿。如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填报自主招生志愿,即视为自动放弃自主招生录取资格。
各地招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应积极对考生宣传上述政策,并督促考生按规定及时填报自主招生志愿。
七、投档与录取
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高考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已经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并填报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1.自主招生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自主招生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考生,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使用“其他类”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经向社会公示后由高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申请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高校可破格录取相关考生,并报教育部备案。试点高校在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交拟录取自主招生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自主招生”录取类型。
3.对不符合自主招生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试点高校自主招生录取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4.按自主招生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分别在录取高校、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及教育部 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作为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是高校人才选拔的重大变革。各试点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积极探索学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选拔录取模式,引导中学开展素质教育,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高校,特别是存在举办或参与组织辅导(培训)班、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等行为的,或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建议教育部取消其自主招生试点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高校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中学,将责成当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学者,取消其自主招生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的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试点高校要建立考试录取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