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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年04月01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自2003年启动以来,对于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深化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高校招生多元录取的重要方式之一,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有关中学,要按照明晰试点定位、提高选拔质量、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规范指导的总体要求,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不断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要着力加强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着力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人才,推动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积极引导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在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程序,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和秩序。

  二、建立健全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体系。在统一高考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高校自身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创新人才选拔标准,完善高考、试点高校考核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多位一体的高校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试点高校考核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针对不同学科特长的学生采取相应的考核办法,注重对考生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考查,注重以面试为主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注重为考生减轻备考负担。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不断探索完善科学、有效、规范的面试考核方式,包括口试、现场演示等。确有必要进行相关学科笔试的高校,笔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主要考查考生学科特长基础。

  三、细化自主选拔录取申请报名条件。试点高校应结合本校办学定位和学科特色,因校制宜,进一步细化与学科门类或领域相适应的申请报名条件。申请考生或所在中学应依据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如实提供其在高中阶段学科特长、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以及获奖证明及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写实性材料。中学推荐和自荐的考生均应提交个人申请报告。

  四、合理确定高校考核规模及入选考生人数。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自主选拔录取申请报名条件对考生提交的材料,结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人数。确定本校考核名单时应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上,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以及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学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凡能证明确有某方面特长或潜质的考生,可直接进入学校考核面试环节。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纳入本校年度招生计划中。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考核合格标准和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数2倍的范围)择优提出候选考生,由本校招生领导机构在候选考生范围内审定入选考生名单以及每名入选考生的相应录取要求。

  五、严格执行有关考生资格公示和录取要求。中学应公开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考生推荐办法,尊重申请考生的自主选择,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在中学和班级公示,确保申请材料客观、真实。经高校考核的入选考生资格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有关高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教育部 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入选考生须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根据所在省级招办及有关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省级招办应单设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志愿表或志愿栏,并将入选考生填报高校志愿时间安排在高考之前。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录取并报我部备案。

  六、认真制订年度招生简章。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须制订本校年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内容包括领导机构、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标准、录取要求、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简章报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试点高校考核时间须安排在春节全国放假日之后。具体考核方式由高校确定并公布。

  七、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试点高校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本校考务管理办法。考核命题工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规定及有关命题人员管理要求执行,保证试题安全。坚决纠正和查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违规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中学,将责成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对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在其所在省(区、市)中学及有关高校或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高校,特别是存在举办或参与组织辅导(培训)班、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等行为的,或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一律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高校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八、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深入开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中学要协同配合,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试点高校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精心实施,有关中学要改进和完善学生综合评价和成长记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相关措施办法、优化服务,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环节工作。要加强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过程监管,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对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全程参与,开展全面监督,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逐步开展对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教育部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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