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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5年01月06日

教学司[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加强和规范艺术类专业招生管理,现将《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附件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点,加大管理工作力度。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严谨、业务水平高、廉洁自律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要规范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有效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各类舞弊违纪现象发生,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加强招生宣传,规范招生管理
  招生院校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取规则等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规则的表述要准确详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招生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需严格按照我部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三、加强信息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招生院校要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附件二)的要求,将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按规定时间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各省级招办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政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招生院校报送的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整理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应届高中毕业的考生还须在其所在中学公示。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招生纪律
  各省级招办要成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督查组,负责检查和监督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及时纠正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的招生管理工作要进行重点督查,严禁向考生乱收费。对群众和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认真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学校,要向其所在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招生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违规人员及学校予以严肃处理。对在任何一个考点被认定考试作弊的考生,要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时通报,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2005年艺术类专业的报考资格,并记入其电子档案。
请各省级招办速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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