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11年04月29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六、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七十七、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身体条件不合格或有其它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七十八、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将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九、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由招生单位自行负责。
八十、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信息公开
八十一、普通高校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降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委授权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1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1年底。
八十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八十三、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教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四、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五、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六、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七、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八十八、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八十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九十、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九十二、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8号令),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九十三、招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既要深入细致,又要坚持正确导向。
九十四、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七十六、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七十七、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身体条件不合格或有其它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七十八、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将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九、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由招生单位自行负责。
八十、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信息公开
八十一、普通高校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降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委授权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1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1年底。
八十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八十三、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教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四、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五、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六、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七、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八十八、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八十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九十、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九十二、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8号令),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九十三、招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既要深入细致,又要坚持正确导向。
九十四、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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