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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04月26日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招委会、省高招办、省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4.身体健康。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另有规定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下同)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高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进行报名。网上报名完成后,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书面同意者外,所有考生(含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报考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确认点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亲自签名以示负责,同时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十一条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现场确认时,需同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并确认。

  第十三条各级高招办要落实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各报考确认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现场确认程序、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无误。

  各级高招办和有关中学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省高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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