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
一、报名与考试
(一)报名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和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以下统称为艺术类专业)的报名分为文科艺术类、理科艺术类,报名确认时间:2010年12月11日-15日。
(二)文化考试
文科艺术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艺术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考试时间2011年6月7、8日。
(三)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考试分别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考生须于2010年12月29-31日到本人高考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高招办签领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签领时,考生必须在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
1、省级专业统考
除单独报考泉州师范学院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的艺术类考生外,其他所有艺术类考生均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2011年我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具体分成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编导类、表演类(含影视表演、时装表演、空中乘务方向)、摄影类、书法类等8个类别,统考的专业归类参见附件1。考生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专业类别参加省级专业统考。各类别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及要求见附件2。
参加省级专业统考的考生,须持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时到省级专业统考考点报名,办理参加省级专业统考相关手续,缴交专业考试费,并按考点安排的时间、场地及有关要求参加专业考试。
省级专业统考的各类别成绩总分满分均为300分。各类别省级专业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为各类省级专业统考总分的65%即195分,达到合格线以上考生由省级专业统考考点发给相应的《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本科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书》(以下简称《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专科专业合格线为各类省级专业统考总分的60%即180分,达到专科合格线以上但未达到本科合格线的考生,由省级专业统考考点发给《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科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书》(以下简称《省级统考专科合格证书》)。
省级专业统考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设点高校负责制。各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考评人员在全省招生院校推荐的考评人员名单中随机产生后,由设点高校具体管理。各设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由省高招办和省招委会招生监察办公室制定并印发)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实施细则,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和省高招办备案,并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省级专业统考工作公平、规范、安全、有序进行。
省级专业统考设点高校须于2011年1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上公布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及成绩分布情况,向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发放省级统考合格证书,并向省高招办报送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报送格式见附件3)。省高招办须在网站上向招生学校提供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查询、向考生本人提供成绩、位次等查询服务。
2、校考
参加艺术类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必须获得《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除泉州师范学院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外]。考生须持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时到校考考点报名并参加与省级专业统考相同专业类别的考试。未持有《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或者专业类别不一致的,学校不得接受其参加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校考。如有学校接受不符合校考条件考生参加校考的,省高招办不得承认其校考成绩。
福建省省、市属高校(以下统称省属高校)艺术类专业(除省教育厅另有批准外)招生和在我省招生的省内、外所有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均应直接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可直接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如有要求校考的应在省级本科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实施。校考的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均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我省下列院校的专业允许校考:
泉州师范学院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由学校自行单独组织校考。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表演(圆号、长号、小号、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巴松、大提琴、小提琴、唢呐、琵琶、二胡、扬琴、中西打击乐器、贝司、笙、笛子、古琴)专业,在音乐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的生源中由学校组织校考;福建师范大学、厦门理工学院空中乘务方向专业,在表演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的生源中由学校组织校考。
省外院校(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如确需在福建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福建省高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才能够在我省设立的考点组织校考。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均须与考点高校签订协议书,商定具体考试时间等有关考试事项。我省确定福建师范大学为省外院校在我省校考的考点。
校考工作由招生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办法须报我省教育厅和高招办备案,并接受我省教育厅和高招办的指导与监督。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
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校考成绩须于4月15日前通过福建高招网站报我省高招办,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校考成绩合格证书,并将加盖公章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用特快专递寄“福建省高招办”(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邮编350003),作为核准考生是否可以被投档以及录取的依据之一,逾期不予受理。
二、招生简章与招生计划
(一)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和省高招办备案。
(二)招生计划
1、除按照教育部规定可以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的艺术类专业外,高校的其它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
2、由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与录取模式改革,艺术类来源计划须按类分文科、理科编制并公布,录取时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
3、编制来源计划的网上校对时间及工作要求由省高招办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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