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10年06月09日
来源: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将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考办将适时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加降分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区)招考办和中学将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凡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于高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5月25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项目分值。
高校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将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要诚信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自觉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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